Page 33 - 分署誌-鐵腕與柔情-執行機關的公義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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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作為及重要措施







                協助民眾辦理老舊機車切結報廢便民措施





                                                                                         編輯小組 整理


                     您的機車是否已老舊不堪使用,或早就將車輛交給資源回收廠回收,

               確實沒有在使用了,卻還是接到監理機關或執行分署繳交機車燃料使用費

               的通知?如果義務人的車輛出廠年份是在91年以前,且97年8月1日以後無

               使用道路違規,也無投保強制險及無排氣檢驗紀錄者,義務人在接到本分

               署註記「車號***-***可切結報廢」的傳繳通知書後,可以到公路監理機關
               辦理機車「專案報廢」,也可以到本分署申請協助辦理報廢手續。


                     本分署自108年3月4日起推行「協助民眾辦理老舊機車切結報廢便民
               措施」,由承辦人協助民眾填寫「機車報廢切結書」後,幫忙傳真到監理

               機關進行報廢程序,再由監理機關審查是否符合上述報廢資格,及可否溯

               及免繳過去幾年積欠的機車燃料費。另車輛出廠年份如果不符合上述條

               件,但確實已因老舊或毀損而不堪使用者,可向監理機關辦理「一般報

               廢」,監理機關審查通過後,當年
               的機車燃料使用費將計算到辦理報

               廢登記的前1日為止。

                     有關報廢的車體及車牌不可隨

               意棄置,以免遭到不法人士利用,

               衍生法律問題。已辦理報廢的車輛

               也不可再開上路,否則一旦被查獲
               違規使用道路,除了會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罰外,

               車輛所有人並應補繳自報廢之日起

               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機車燃料使
               用費。截至108年9月底止,本分署

               協助義務人辦理老舊機車切結報廢

               合計共6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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