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分署誌-鐵腕與柔情-執行機關的公義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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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作為及重要措施
協助民眾辦理老舊機車切結報廢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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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機車是否已老舊不堪使用,或早就將車輛交給資源回收廠回收,
確實沒有在使用了,卻還是接到監理機關或執行分署繳交機車燃料使用費
的通知?如果義務人的車輛出廠年份是在91年以前,且97年8月1日以後無
使用道路違規,也無投保強制險及無排氣檢驗紀錄者,義務人在接到本分
署註記「車號***-***可切結報廢」的傳繳通知書後,可以到公路監理機關
辦理機車「專案報廢」,也可以到本分署申請協助辦理報廢手續。
本分署自108年3月4日起推行「協助民眾辦理老舊機車切結報廢便民
措施」,由承辦人協助民眾填寫「機車報廢切結書」後,幫忙傳真到監理
機關進行報廢程序,再由監理機關審查是否符合上述報廢資格,及可否溯
及免繳過去幾年積欠的機車燃料費。另車輛出廠年份如果不符合上述條
件,但確實已因老舊或毀損而不堪使用者,可向監理機關辦理「一般報
廢」,監理機關審查通過後,當年
的機車燃料使用費將計算到辦理報
廢登記的前1日為止。
有關報廢的車體及車牌不可隨
意棄置,以免遭到不法人士利用,
衍生法律問題。已辦理報廢的車輛
也不可再開上路,否則一旦被查獲
違規使用道路,除了會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處罰外,
車輛所有人並應補繳自報廢之日起
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之機車燃料使
用費。截至108年9月底止,本分署
協助義務人辦理老舊機車切結報廢
合計共6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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