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分署誌-鐵腕與柔情-執行機關的公義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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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執行案例








               告知她是欠稅年度的負責人,應提出清償計晝,但她只提出每個月5萬元

               的清償計畫,不符分期繳納的規定,只得再發一次履行給付義務的命令,

               準備攤牌。履行命令的期日屆至,本人親自到場,照例再次詢問有關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內的餘款流向,仍是答稱時間太久忘記了,再告知經過調

               查,餘款是匯入她個人帳戶內,她裝傻稱不知道,忘了,詢問期間書記官

               循循善誘告誡她,她的行為已經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的管收要件,

               她才說願意湊錢來繳,給她3個月時間去籌措。既然已經有清償的意願

               了,就等她3個月吧,但不能不追蹤進度,所以預定每個月通知報告籌措
               情形,她也感受到壓力,提前1個月全數繳清了。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在行政執行程序中,常常要跟義務人、法定代理
               人、甚至是律師過招,若手中沒有證據,義務人往往都是兩手一攤,沒有

               辦法,手上有籌碼才有談判的入場券,也才有獲勝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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