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分署誌-鐵腕與柔情-執行機關的公義與關懷
P. 13
機關沿革
成立與組織改造
本分署成立至今已19年,較之其他行政機關動輒數十年而言,雖屬年
輕,然分署內執行人員逐漸世代交替,相關執行經驗、組織文化及制度思
維,如不及時記錄,日後資料散佚、人事異動,本分署相關歷史將難以傳
承。有鑑於此,爰收集與編撰史料及相關文章,以了解前輩創業維艱和組
織制度的沿革,俾能繼往開來。
民國(下同)42年5月15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號解釋:「強
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
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司
法院院解字第3308號解釋,仍應適用。」43年6月14日釋字第35號解釋:
「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
為之。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
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4條第6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
得逕據以為強制執行。」依據上開解釋,一切金錢給付義務(不限於罰
鍰)以法院為執行機關。
司法院於68年研擬,經行政、司法兩院會同簽報總統核備之「司法
院增設機構計劃要點」第2點規定,法務署掌理左列業務:(四)關於非
訟事件、財務案件之管理事項。「業務劃分原則」第3點規定,由法院裁
定及強制執行之財務案件,仍由法院管轄。說明:「依法律規定應由法院
裁定及強制執行之財務案件,依現行財務案件處理辦法,係由主管機關移
送法院裁定或強制執行,法院並得設財務法庭處理之,此等案件雖非訴訟
案件,惟既須由法院分別裁定及執行,自應仍由法院管轄,較為適當」。
「檢審分隸實施綱要」第貳點規定,法院行政之管理:四、司法院設法務
署,掌理各級法院之行政管理,其組織以法律定之。要點如左:(一)
法務署掌理左列事項:4.關於非訟事件,財物案件等之管理事項。說明:
法務署除掌理各級法院民刑審判行政外,法院處理少年案件、辦理非訟
事件、財務案件等之行政管理,亦由該署主管。69年6月29日總統公布之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