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分署誌-鐵腕與柔情-執行機關的公義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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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沿革
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修正重點之一即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
行」,在法務部之下設專責機關,由專責人員辦理之,藉以提升執行效
能。
依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條
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制度,
改為移送法務部設置之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為專責機關,由行
政執行官等專業人士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統籌執行。此一修正,涉及司
法、行政體制之重大變革,自須依法儘速推動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各地行政
執行處之設置工作。法務部為配合本法之修正,即積極推動「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組織條例」及「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之立法程序,並順利於88年
2月3日總統令制定公布。行政執行署遂於89年1月1日成立,行政執行處則
配合行政執行法之施行,於90年1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90年1月1日正式掛牌運作 ▲ 行政院函頒設置行政執行組織
法務部初步之規劃,於法務部下設行政執行署,並按各行政區域之
劃分、轄區範圍、地理環境及業務繁簡等因素,於行政執行署下,設置臺
北、板橋、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花蓮、
宜蘭等12行政執行處,並基於便民考量,於未設行政執行處之縣市,設置
一個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嗣為因應北部地區移送執行案件量遽增,復於95
年1月1日於臺北地區成立士林行政執行處,並調整臺北、板橋及宜蘭等執
行處之轄區,以舒緩北部地區行政執行處之案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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