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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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影印卷宗資料後,即可至 12 樓出納櫃台,以悠遊卡繳納影印規費。


                        ③實施方式:





















                    (2)  規劃使用「信用卡」繳納小額案款



                     ①緣起:


                       Ⅰ.本分署所在之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因目前尚無銀行進駐,是



                           以,民眾親至本分署繳款,僅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A.未有人員派駐本分署之絕大多數移送機關(2,000 餘個機關),由



                              本分署代收現金或票據後,再轉交給各該移送機關。


                           B.有人員派駐本分署之 6 大移送機關,除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



                             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移送之裁罰案件,其派駐人員


                             得收取現金,尚稱便利外,其餘案件,或須至本大樓地下一樓便



                             利超商繳款(例如國稅、地方稅及勞、健保滯納 2 萬元以下案件),


                             或須至本大樓一樓郵局繳款(例如不限金額之勞、健保案件),或



                             須遠至 500 公尺外之合作金庫銀行繳款(例如國稅及地方稅滯納逾


                             2 萬元案件),而國稅案件之執行必要費用,甚須遠至近 3 公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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