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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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10 周年紀念特刊
納且查無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則由該中心人員進行核發執行憑
證、報結及歸檔等工作。
5.為使監理案件進行加速,查詢室應於每月 15 日及 30
日將前半月已分案之監理案件整批匯出查詢義務人
最新健保及郵局資料並將查詢結果匯入行政執行案
件管理系統。
三、預估成效
(一)優點:
1.監理案件之特性為量多、滯欠金額小,執行股僅需發傳繳通知、
發扣押命令等方式辦理已足,惟因案件量大,造成各股負荷沈重,
影響其他執行案件之推動。若將監理案件中耗力費時且無涉公權
力行使等事務性工作,統一由該中心專責處理,一方面可減輕各
股壓力、另一方面亦可加快清結速度,達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2.監理案件由各執行股就本股案件進行案件審查,權責劃分清楚;
另由各組行政執行官督導委外人力分組專責辦理核發執行憑證、
報結及歸檔等工作,一方面可避免委外人力無人督導;另一方面
可隨時了解各股監理案件配合進行之速度及清結之情形。
3.監理案件中耗力費時之事務性工作從各股抽離集中辦理,各執行
股對較繁雜的案件能有更多時間深入研擬執行案件進行方向及
目標,確實達到提升執行效率及品質之目的。
4.執行股專責處理較繁雜的執行案件,能使執行品質及精緻度提升,
並能確立正確執行方向及目標,避免虛耗執行成本,此將有助執
行案件之徵起、公權力之落實。
(二)目標:
依據臺北區監理所統計,預估至 100 年底移送本處強制執行之監
理案件,每月新收案件數至少為 6 萬 1,800 件,另依據本處統計室提
供 99 年 1 月至 8 月監理案件終結情形概況統計,約 88%左右係以全
部核發執行憑證終結。若以每月新收案件 6 萬 1,800 件計,每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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