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P. 31
展望未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柒、快速清結監理案件新思维
板橋行政執行處監理案件快速清結成果報告
一、 緣由
本處 99 年 1 至 8 月監理案件新收件數為 49 萬 2,339 件,平均每月為
6 萬 1,500 件,另據臺北區監理所統計,截至 99 年 8 月底尚未移送強制執行
件數為 99 萬件(不含 5 年內列管債權憑證件數),若以 99 萬件計,預估至
100 年底移送本處強制執行,每月新收監理案件數至少為 6 萬 1,800 件。為
因應監理案件激增,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委外人力不足各股增員 1 名,目
前以輪流方式支援各股,委外人力或做傳繳、或做回執附卷、或做歸檔等,
導致權責不明、責任不清,無法發揮委外人力最佳效能,期望藉由人力資源
有效整合運用,採取監理案件集中處理之方式,快速清結案件,以達有效降
低未結案件量及提升執行效率及品質之目的。
二、 實施流程
(一)主體:
成立監理案件清結處理中心(下稱:該中心),由各組行政執行官督導
委外人力 2-3 名分組專責辦理監理案件核發執行憑證、報結及歸檔等
工作。
(二)客體:
各監理機關移送應納金額未滿新臺幣 20 萬元之一般案件(含執行憑證
再移送之案件)。
(三)方法:
1.監理機關移送案件後,分案室應於收文後 7 日內完成分案,並於分
案後 7 日內依照股別次序,將案件送交各執行股簽收。
2.執行股應立即進行案件立案審查及傳繳。
3.分案室於分案後請通知統計室依股別、分案日期提供執行案件清單,
交由該中心人員列印義務人其他財產清冊資料附卷。
4.執行股檢視義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並俟傳繳日後,經查義務人若未繳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