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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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柒、快速清結監理案件新思维


                              板橋行政執行處監理案件快速清結成果報告

               一、 緣由


                      本處 99 年 1 至 8 月監理案件新收件數為 49 萬 2,339 件,平均每月為

               6 萬 1,500 件,另據臺北區監理所統計,截至 99 年 8 月底尚未移送強制執行

               件數為 99 萬件(不含 5 年內列管債權憑證件數),若以 99 萬件計,預估至

               100 年底移送本處強制執行,每月新收監理案件數至少為 6 萬 1,800 件。為

               因應監理案件激增,在經費有限的情況下,委外人力不足各股增員 1 名,目

               前以輪流方式支援各股,委外人力或做傳繳、或做回執附卷、或做歸檔等,

               導致權責不明、責任不清,無法發揮委外人力最佳效能,期望藉由人力資源

               有效整合運用,採取監理案件集中處理之方式,快速清結案件,以達有效降

               低未結案件量及提升執行效率及品質之目的。

               二、 實施流程


                    (一)主體:

                      成立監理案件清結處理中心(下稱:該中心),由各組行政執行官督導

                      委外人力 2-3 名分組專責辦理監理案件核發執行憑證、報結及歸檔等

                      工作。

                   (二)客體:

                      各監理機關移送應納金額未滿新臺幣 20 萬元之一般案件(含執行憑證


                      再移送之案件)。
                    (三)方法:


                        1.監理機關移送案件後,分案室應於收文後 7 日內完成分案,並於分

                          案後 7 日內依照股別次序,將案件送交各執行股簽收。

                      2.執行股應立即進行案件立案審查及傳繳。

                        3.分案室於分案後請通知統計室依股別、分案日期提供執行案件清單,

                          交由該中心人員列印義務人其他財產清冊資料附卷。

                        4.執行股檢視義務人財產所得資料並俟傳繳日後,經查義務人若未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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