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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腕 與柔情
行政執行機關的公義與關懷
任何事證,並拒絕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本分署乃於106年8月3日下
午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並獲准,當晚即將2人送至管收所管收。
承辦行政執行官於管收期間數度提詢彭、蔡2人,在不斷詳實地為其
等剖析利弊得失及漫長的溝通、勸諭後,彭○燕終於在同年9月29日提詢
時,同意以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擔保繳清欠款,
本分署即以本件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擔保為由,於當日釋放2位被管收
人。
本分署為確保保險契約解約金得順利清償欠稅,除於106年9月29日即
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該解約金債權外,復於彭○燕辦理解約手續後,隨即核
發收取命令,嗣彭○燕於106年10月12日將解約金款項匯入本分署帳戶,
本件滯納金額完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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