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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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加值服務
有所不同。從而,就執行機
關而言,民眾係居於被強制
執行的地位,係扮演一個「被
動」當事人的角色,也因此,
雙方在案件處理與互動上,
自難與業務屬性溫和的一般
行政機關,相提並論。 圖 72 一般行政機關與強制執行機關之差異
如前所述,行政執行機關向來被外界定位為「合法討債公司」,這
樣的機關,顯然很難被積欠公法上金錢債務的民眾所接受,甚至,對
執行機關嫌惡,但即令如此,亦無損於本分署在公權力強制執行過程
中,為民眾提供服務的精神。於是,在為提升服務品質的前提之下,
本分署針對強制執行業務的特殊性,設計出一個「案件服務」之特殊
單一窗口。
(2)實施方式:
依照法律規定,同一義務人的案件,應合併由同一承辦人員合併
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應受強制執行的民眾,到本分署洽公,自僅得
由該特定承辦人員處理,與一般行政機關設置的任一「單一窗口」,
可提供並滿足所有洽公民眾的行政服務需求,大有區隔。此際,因應
同一義務人,僅得由特定承辦人員服務之狀態下,「案件服務」之特
殊單一窗口,提供予民眾最高標準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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