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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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10 周年紀念特刊
丁○被管收後,經本處執行人員予以曉諭、勸導及協調,終提出
清償計畫,就滯欠稅捐案件中,執行期間將於 101 年 3 月 4 日屆滿合
計約 1,368 萬餘元部分,於 100 年 9 月 7 日繳納 1,400 萬元,一次繳
清,另就其餘滯欠 2,900 餘萬元,申請分 29 期(1 個月為 1 期)繳納,
每期即每月繳納 100 萬元,最後 1 期繳清全部,並由 2 位第三人個別
書立擔保書,分別提供房地供作擔保,由移送機關設定抵押權 2,900
萬元、400 萬元後,依行政執行法第 22 條第 4 款規定,予以釋放。
二、執行意義
本處為貫徹政府公平執法之決心,將對所有滯欠大戶義務人持
續積極追查財產及資金流向,妥適有效運用各項強制執行措施,是
以,義務人千萬不要有惡意滯欠之僥倖心態,儘早依法履行義務,以
免受行政執行處之強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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