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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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四)  實習導師指定學生閱讀與行政執行實務相關書籍或資料,或指導學

                        生實際瞭解已進行或進行中之特專案件,由學生於實習結束前,繳交

                        1 篇 2000 字之心得或研究報告。

               (五)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週誌(附件 3),於翌週第 1 日繳交導師

                        核閱,並陳處長複閱。


               (六)  實習學生到退應簽到,簽到簿並設置於實習導師處,由該導師保管,

                        請假時應交予代理人供學生簽到退使用。

               (七)  100 年實習期間暫訂如下,101 年則屆時再行訂定:

                      1. 第 1 梯次:7 月 14 日(星期四)至 8 月 8 日(星期一)

                      2. 第 2 梯次:8 月 15 日(星期一)至 9 月 7 日(星期三)

                      3. 每天下午 13:30 至 17:30 實習 4 小時,惟學生如有請假,應於實習

                          期間內,補足請假之實習時數,即得於上午時段補實習,其時間由


                          導師與學生商定。

               四、本處僅提供實習機會,實習學生於實習時,自行負擔食宿費用,本處無須

                     支付薪資、工讀金或其他任何名義之報酬,惟得由本處依需要比照執行人

                     員投保意外險。

               五、實習學生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勿將所知個資資料外洩。

               六、未盡事宜,本處得依實際情形隨時調時並告知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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