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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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10 周年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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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一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辦理各轄區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

                       執行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第二條       分署之名稱,以加冠直轄市或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三條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第四條       分署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

                       院核定之。



               第五條       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

                       府所在之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二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三


                       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分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第六條           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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