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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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10 周年紀念特刊
附錄 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一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辦理各轄區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
執行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第二條 分署之名稱,以加冠直轄市或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三條 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第四條 分署依業務繁簡及轄區面積大小,分為三類,其適用類別由行政
院核定之。
第五條 第一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但直轄市政
府所在之第一類分署分署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二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第三
類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分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第六條 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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