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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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一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三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
                        統計員。
               第四條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第五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六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七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
                       署政風室指導。

               第八條      會計室或會計員掌理分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九條      統計室或統計員掌理分署統計事項。
               第十條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

                       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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