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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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未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一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三條 第一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會計室。
七、統計室。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得設下列科、室:
一、執行一科。
二、執行二科。
三、秘書室。
分署未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者,得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
統計員。
第四條 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第五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六條 人事室或人事管理員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七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
署政風室指導。
第八條 會計室或會計員掌理分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九條 統計室或統計員掌理分署統計事項。
第十條 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
決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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