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分署誌-鐵腕與柔情-執行機關的公義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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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執行案例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執行
執行科/書記官 李志雄
換股之後,審查本卷,翻開卷宗一看,91年的執行案件?甚麼樣的案
件可以進行到106年還未能結案?仔細閱卷,該進行的程序都進行了,能
執行的財產均已執行完畢,但是還有一塊是執行人員不常遇到的義務人勞
工退休準備金之執行。
要執行義務人勞工退休準備金,首先調查義務人公司是否尚有積欠員
工之薪資與退休金?如有,應於發放員工應領的金錢債權後,有剩餘才能
抵償公法債權。
在調查過程中,查出義務人之清算人住在基隆,專程出差去基隆拜
訪負責人,表明來意後,清算人願意配合,他多次到分署陳述所遇到的困
難,本分署函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協助提供義務人員工之資料。
有關本案遇到的困難,新北市政府認為義務人清算人是否有變更?應
請法院確認之。為爭取時效,本分署發函法院查報本件義務人之清算人。
等法院回文後將法院函文影本交給清算人,其再去新北市政府辦理後續程
序。案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發函法院確認義務人之清算人無誤後,又審查
義務人公司是否有勞資糾紛?如確認無勞資糾紛,即核發同意發還義務人
公司勞退金。
因本件義務人公司尚積欠員工勞退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要求員工出
具對義務人法院判決確定之債權證明,勞工局方能將積欠義務人勞退金發
放給員工,清算人與被積欠薪資之勞工至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參加協調會,
依協調未成立之書面紀錄方得對義務人公司申請發支付命令取得債權證
明。
本件義務人之清算人與員工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主持下進行勞資協商
後,員工以協商不成立之會議紀錄,據以向法院對義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經取得債權確定證明後,員工持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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