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分署誌-鐵腕與柔情-執行機關的公義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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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滯欠大戶 落實社會正義








               入王姓負責人及其他股東個人帳戶,再將資金轉入新設立之公司帳戶,對

               於公司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五筆不動產(呷尚寶有限公司生產、包裝原料之

               廠房)、將早餐原料運往全國之運輸設備、生產工具等,價值5,800萬餘
               元,亦均移轉予新設立之公司,另調閱銀行交易明細、洗錢防制處之大額

               通貨交易資料,發現於移轉公司經營權前,王姓負責人陸續提領公司現金

               共計高達1,300萬餘元,該資金流向及用途,王姓負責人無法提出說明。

                     王姓負責人至本分署接受詢問時,坦承移轉公司所有財產予新設立公

               司,但稱「是因為命理老師說呷尚寶有限公司筆劃不好帶兇,後來改開新

               公司…因為命理老師說我當時運勢不好,所以改用老婆的名字開,老師說
               幫夫…」然縱命理老師認為呷尚寶有限公司名字帶兇,僅需向新北市政府

               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及公司組織即可,此為社會一般人會做的行為,王姓負

               責人竟大動作為處分公司財產行為,其行為顯有違經驗法則與常理。

                     再者,王姓負責人稱全部帳冊資料,都全部交給了張小姐了,對於公

               司資金流向無法提出說明,推託只能依營運常規作說明,然卻無法提出將

               公司所有帳冊資料移交予張小姐之具體證明、亦無法具體說明是依什麼營

               運常規,從常理而言,王姓負責人更不可能把公司所有公司上游廠商、經
               銷網絡、加盟店資料、公司帳冊、銀行存摺交給一個僅見過一兩次面的陌

               生人張小姐,更何況是一個年營業額可逾7,000萬餘元,並且平時有專業律

               師、會計師、記帳士擔任法律、會計顧問的王姓負責人!

                     王姓負責人對於應納的國家鉅額稅捐及罰鍰,一路作假規避,分文拒

               繳,本件已無全數徵起之可能,非管收王姓負責人已不能達執行目的,本

               分署依調查所得事證認定其顯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顯有履行
               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第3款「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

               之情事」,及第4款「已發現義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

               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

               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等事由,依法向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經3個多小時的言詞辯論,承辦法官裁示准予管
               收王姓負責人,翌日,王姓負責人在2位律師陪同在場下,繳清全數欠稅

               及罰鍰,終使國家債權獲得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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