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傳承與蛻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10周年暨更名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紀念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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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10 周年紀念特刊


                          義務人接獲本處拍賣期日通知後,果不出所料,其夫周○急切出

                    面,就尚欠之金額 4 仟餘萬元部分,提出以每期 400 萬元之分期履行條


                    件,再向本處請求分期繳納,承辦人員仍認其提出之履行方案,有逾

                    執行期間之虞,不同意其請求,並開出「義務人倘於拍賣期日前先繳納

                    第 1 期 1,500 萬元,第 2 期及第 3 期分別繳納 1,000 萬元,第 4 期繳納

                    餘額 785 萬餘元,且 1 期不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處將逕續進行拍


                    賣程序」之條件,同意將原定 99 年 11 月 25 日之拍賣程序停止,以遂

                    義務人保留不動產所有權之心願。周○眼見拍賣期日將屆,其妻名下

                    不動產恐有不保之虞,終於表示願依被遴薦人提出之分期條件,書立

                    擔保書擔保履行,並於 99 年 11 月 11 日以第三人所簽發支票繳納各期


                    案款完畢。

               二、執行意義


                          本案執行過程,除運用法律所賦予之武器(限制出境、拘提管

                    收)外,再窮盡調查能事,由執行團隊成員與移案機關橫向聯繫、併

                    肩作戰,完全掌握財產狀況,除強制拍賣部分不動產獲償外,其餘部

                    分,則以人性弱點出發,進行心理角力戰,採拍賣坐落精華區、容易


                    變價之不動產為籌碼,對義務人施以心理壓力,迫使其出面自動履

                    行,此舉果然奏效,義務人終同意分期自動繳納,全案公法債權額新

                    臺幣捌仟餘萬元亦得順利徵起。


                        本件成功執行之案例,經過媒體披露報導,除可藉此宣導國民應守

                   法納稅,也是最好之法治教育典範,同時提升執行機關之能見度,正面

                   凸顯行政執行機關之存在功能與價值,讓百姓深刻瞭解與認識行政執行


                   機關維護社會公平,實現正義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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