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分署誌-鐵腕與柔情-執行機關的公義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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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甘苦談






                               執行大捕快 拘提急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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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義務人收到本機關的傳繳通知或執行命令就會來電來罵人,你

               們公務員不知民間疾苦動不動就扣押人民財產所得,跟吸血鬼沒兩樣!但
               有位高深學長巧妙對義務人說:「其實不太一樣喔!吸血鬼是晚上吸血,

               但我們是在白天發執行命令」。高深的學長不給義務人反駁的機會,話鋒

               一轉,語重心長地對義務人說:「執行機關存在是因為有一群不繳稅費的

               人而生,如果有一天全國人民都能依法繳稅,執行機關自然就沒有存在
               意義,且執行機關所有資源及人力就可以去做更多社會福利,您說對不

               對?」義務人當下很感動,允諾會繳清自己的欠費。充分體現本分署貫徹

               公權力,也實現社會公義且關懷弱勢。

                     執行員的法定職責是什麼?從行政執行法第12條規定來看,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分署之行政執行官、書記官督同執行

               員辦理之。另依行政執行法第19條規定,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

               交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拘提。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
               交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故我們可以下一個簡

               單結論,執行員法定職務為行政執行案件強制執行及執行拘提管收。然實

               務上,各股事務分配原則上由書記官及執行員彼此協調負責之業務,通常

               執行員負責普通案件或稱一般案件(即單一案件欠稅費不滿新臺幣20萬元
               者),而普通案件以淺藍色卷皮為封面,且普通案件佔個股案件量98%以

               上,可見普通案件相當繁重。套一句網軍名言:「我們不怕遇到像神一樣的敵

               人,只怕組到像豬一樣的隊友」,所以上至行政執行官下至書記官、執行員,

               甚至約聘助理及替代役同學,每個人都有其重要性,應分工合作達成目
               標。


                     執行拘提具有一定危險性,應注意安全,而長官往往出勤前會叮嚀我

               們,人沒有抓到不重要,一定要注意安全,聽了很窩心,長官是如此關心
               我們,但是最後還會附加一句,最好還是要把義務人帶回來。曾經有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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